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
武漢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
《武漢市信息管網管理辦法(fa)》已(yi)經2006年6月19日(ri)市人(ren)民(min)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yi)審議(yi)通過,現予公布,自(zi)2006年9月1日(ri)起(qi)施行。
市 長: 李憲生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江岸、江漢、硚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以及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信息管網的建設、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息管網,是指本市城市道路規劃紅線以內信息網絡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地下公共管道網絡(包括人井),以及依附于城市橋梁、隧道、軌道交通等公共設施一次性敷設的信息網絡光(電)纜線所經過的公共管道網絡。
第四條 本市信息管網建設實行統一規劃、統一管理。
信息管網的建設應當與駐地網的建設相銜接,為推動光纖駐地網建設以及語音、數據和視頻三種網絡業務的融合,實現各類信息服務的平等接入創造條件。
第五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是本市信息管網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信息管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及監督管理。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市信息管網建設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的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信息管網近期建設規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組織審查,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七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原則,組織有關單位編制本市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協調,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納入市城市總體規劃。編制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利用現有信息管網設施。
第八條 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一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 市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信息管網近期建設規劃和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組織編制全市年度信息管網建設計劃,經市發展改革部門、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后,納入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
政府投資的信息管網建設項目應當執行《武漢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 本市信息管網的建設和經營,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一條 信息管網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年度建設計劃建設信息管網。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橋梁、隧道、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時,應當按照信息管網建設專業規劃同步建設信息管網。
第十二條 信息管網建設工程的招標投標、設計、施工、監理以及竣工驗收,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確保工程質量和運行安全。
信息管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 信息管網建設工程完工后,應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及規劃驗收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檔案資料報市城建檔案館備案,同時抄報市信息化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已預埋信息管網的城市道路,沿途信息線纜必須敷設在預埋信息管網內。
架空信息線纜權屬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實施架空信息線纜入地工程。
第十五條 對于暫時不能埋入地下的架空信息線纜及桿架,其權屬單位應當加強維護管理,確保信息線纜及桿架的安全、整潔和完好。對廢棄的信息線纜及桿架,其權屬單位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六條 信息管網建設單位應當為有線電視、電信運營企業和信息服務企業等單位(以下統稱管網使用單位)提供公平、公開、公正的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