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駐地網是指從用戶駐地業務集中點到用戶終端之間的傳輸及線路等相關設施。用戶駐地可以是一個居民小區,也可以是一棟或相鄰的多棟寫字樓。
駐地(di)網(wang)經營者是指投資建設(she)駐地(di)網(wang),并通(tong)過駐地(di)網(wang)接入(ru)因特網(wang)提供(gong)有償服務或以網(wang)絡元素出租(zu)獲取利潤的(de)依法(fa)成立的(de)公司。
第三條 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本辦法對試點期間省內駐地網的建設和經營進行監督管理。
在湖北省(sheng)內從(cong)事駐地網的(de)建(jian)設和經(jing)營,必須遵(zun)守國家有(you)關法律法規、行政(zheng)規章和電信(xin)行業管理(li)的(de)規定,接受湖北省(sheng)通信(xin)管理(li)局的(de)監督管理(li)。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湖北(bei)省內。試(shi)點(dian)城市(武漢(han))之外已(yi)建(jian)(jian)或在建(jian)(jian)的(de)(de)駐地(di)網(wang)(wang)(經(jing)營性(xing)計算機互(hu)聯(lian)(lian)網(wang)(wang)絡國(guo)際聯(lian)(lian)網(wang)(wang)的(de)(de)互(hu)聯(lian)(lian)單位除外)試(shi)點(dian)期間一(yi)律(lv)停止建(jian)(jian)設和運營。
第二章 駐地網市場
第五條 駐地網業務屬于基礎電信業務,比照增值電信業務管理,在放開經營試點期間實行經營許可制度和備案制度。
在湖北省內經營駐地網業務,必須取得湖北省通信管理局頒發的駐地網經營許可批文。已獲得信息產業部批準的經營性計算機互聯網絡國際聯網的互聯單位,在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報備后,方可開展駐地網的建設和經營。
未經許可,任何單(dan)位或(huo)個人不(bu)得從事寬帶用戶駐地網(wang)(wang)(wang)的建設及運營;公眾電信(xin)網(wang)(wang)(wang)絡運營單(dan)位也不(bu)得為其提供接入公網(wang)(wang)(wang)服務。
第六條 經營駐地網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者為在湖北省內注冊、依法設立的公司,注冊資金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資本構成中不得含有外資和港、澳、臺資本成份;
(二)具有與駐地網經營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并具備省通信管理局勞動技能鑒定中心頒發的相應資質;
(三)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
(四)有健全的安全保密制度和通信安全技術保護措施;
(五)具有良好的信譽,近三年內未發生重大違法行為;
(六)符合(he)國家和(he)信息產業部(bu)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辦或報備經營駐地網業務,應向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書面申請,其內容包括服務范圍和申辦單位的性質、隸屬關系、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和傳真號碼等;
(二)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有效復印件或工商預登記證明;
(三)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結構及股東的有關情況;
(四)公司概況。包括公司機構設置情況、擬從事該項業務的技術力量和經營管理人員情況、場地設施、業務經營管理措施和發展業務的資金保障等有關情況;
(五)公司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
(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技術方案。內容包括:網絡建設計劃、組網技術方案(含網絡拓撲圖)、網絡收費方案及計費系統、業務管理系統、預期的網絡質量、投資分析、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分析等;
(七)網絡與信息安全保證措施;
(八)依法經營承諾書及用戶服務承諾書;
(九)湖北省通信管理局要(yao)求提供的(de)其他材料(liao)。
第八條 審批程序
(一)湖北省通信管理局收到駐地網經營許可書面申請或備案及相關資料后,首先對申報的文件資料進行初審。對于申請材料及手續完備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于申請材料不完備的,應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者。申請者應在通知發出之日起15日內按要求修改或補齊材料,否則視為放棄申請。
(二(er))予以批準(zhun)的(de),核發寬帶用(yong)戶駐地網經(jing)營許可批文;不予批準(zhun)的(de),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qing)者并說(shuo)明(ming)理由(you)。
第一節 駐地網經營許可第一條 為了整頓和規范寬帶用戶駐地網(以下簡稱駐地網)運營市場,推動互聯網寬帶業務及其應用的發展,促進公平競爭,維護電信用戶和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信息產業部《關于開放用戶駐地網運營市場試點工作的通知》及其它相關規定,制訂本辦法。